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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转专业转学工作实施细则:规范管理,保障学生权益
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4-06-07 在线客服在线客服

为进一步规范转专业、转学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办发〔2015〕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办发〔2015〕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校全体普通本科生、专科生。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学校完成本专业学业;符合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细则规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因疾病或者特殊困难、特殊需要,无法在本学校继续学习或者不能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章 转专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大变更:

(一)申请者学业成绩优秀,第一学年平均总学分排名本专业前15%以内,无违纪处分或已解除违纪处分,无不及格或重考记录;

(2)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特长者;

(3)入学后发现学生患有某种疾病或者身体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4)学生被学校认定存在学习困难,不适合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且成绩不合格未达到开除学籍标准的;

(5)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进行统一的专业调整;

(六)降级或休学复学的学生,尚未进入原专业,经批准可以转入同一招生体系的同类专业;

(七)第五学期开学前被征召入伍,退伍后又返回学校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以转入学校其他专业;

(8)休学创业后又返回学校学习的人员,因自身情况需要改变所学专业,经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以转入学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四条 转专业的其他要求:

(1)通过特色招生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除非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入学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

(2)被录取到贫困专业、地方农村专科等的学生,只能在同一生源地、同一录取批次内申请重大转专业;

(三)在遵守本规定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可以在软件工程专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专业之间转专业,但原则上不能转其他专业;

(四)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不得转专业;

(5)学生不得在文、理科等不同专业之间转专业;

(六)参加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出国留学的学生,可以根据国外合作院校的要求和本规则的规定转入相关专业;

(七)按专业录取的学生转专业时只能在该专业下的专业目录中选择专业;

(8)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可转专业一次;

(九)应征入伍复学人员、休学创业人员的转专业申请,在第三、第五学期开学后第一周至第三周内受理;其他转专业申请,在第三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受理,其他时间不受理;

(10)应征入伍后复学的学生,第五学期初申请转专业,只能申请转至与原专业接近的专业;

(十一)对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后续学费;

(十二)因第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其高考成绩不得低于拟转专业相应年级同一生源地录取最低分数线10分以上;因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降为拟转专业的低年级。

第五条 转专业程序:

1. 因学习成绩优异而转专业

1.各专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专业转专业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2.每年6月30日前,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办学条件制定各专业接收插班生名额,报教务处审核并公布;

3.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学生,可在第三学期第一周内,在学校规定的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学生须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优秀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见附件1),报学院审核,学院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

4.各学院成立转专业领导小组,各专业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按照各专业转专业实施细则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考核,择优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

5、教务处将在“教务在线”网站上公示拟转专业学生名单3个工作日。

2. 因特殊原因转专业

1、如对其他专业感兴趣或有特长,或休学后返校创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转入学院及教务处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2.因健康原因提出重大变更申请的,须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相关医生诊断证明;

3、应征入伍后复学申请转专业,须提供退伍证明;

4、学生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本专科学生特殊原因转专业申请(确认)表》(见附件2),转出、转入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

5.申请批准后,教务处将在“教务在线”网站上公示拟转专业的学生名单3个工作日。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将拟转专业学生信息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三章 转让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转学:

(1)入学时间未满一学期或距毕业还有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级同生源地录取分数线的;

(三)由较低教育层次转入较高教育层次;

(四)通过定向就业招聘录取的;

(5)无正当理由转让。

第八条 移交程序:

(一)学生转学,应当提出申请,说明申请理由,经现就读学校和拟转学校同意。学生拟转学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和相关证明,符合学校培养要求、学??校具备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准予转学。现就读学校和拟转学学校将相关材料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需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

1、学生需提供:转学申请书、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特殊困难证明;

2、现就读学校需提供:综合评估、转学同意书、三联录取表、成绩单、转学通知;

3、转入学校需提供:当年相关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证明、学生符合学校培养要求及学校具备教学能力的证明、校际会议纪要、转入同意书、转入宣传证明。

(三)跨省转学的,转学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转学去向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认转学条件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需要迁移户口的,转学去向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抄送转学去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转专业或转校学生所缺的课程,应于毕业前补修,由转校学校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转专业或转校学生补修课程一览表》(见附件3),报教务处。

第十条 转专业须经学校分管学籍、学历管理的领导批准,确需转专业的,须经校长办公会决定。学生转入我校学习,必须经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办理省教育厅转专业、转学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凡涉及入伍的相关内容,仅适用于2015年7月以后入伍的学生。《哈尔滨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及转学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校发[2015]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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