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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聘报名注意事项:按时确认资格、上传照片,确保信息真实
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4-06-02 在线客服在线客服

2、未按时在线确认报名资格和上传照片的,视为报名无效。

(三)报名须知

1、应聘人员须根据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近期正面2寸(35×45 mm)免冠证件照片,jpg格式,大小不超过20Kb。

2、信息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参赛资格。除本公告另有规定或国家、省另有规定外,信息真实性以报名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3.应聘人员报名时应参阅报名要求,在“学习、工作经历”栏填写主要学生干部经历或工作经历,以及岗位表“其他资格条件”中明确规定的相关条件(须注明单位、岗位和任职起止日期)。

4.本次招聘应聘人员与应聘人数比例为1:3,达不到比例的,招聘岗位将减少或取消,并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公布。被取消岗位的应聘人员可在上述时间内登录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平台,应聘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5.资格初审不合格的应聘人员,可在报名期间申请符合资格要求的其他岗位。应聘人员须使用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报名,报名时所用身份证与考试时所用身份证必须一致。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请勿报名:

①2024年非毕业生的现役军人或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②新的《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规定》于2020年3月13日起施行,根据随后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江苏省各地方事业单位中未满3年服务期的在编人员;

③2023年12月1日前,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期限未满5年,或有规定(含明确约定)不能从工作单位(岗位)辞退的人员,或有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报考事业单位职位的人员。

三、考试方式、时间及实施办法

学校将根据公告要求组织资格审查考核,资格审查考核时间、地点将通过江苏医药职业学院官网“通知公告”栏目()另行公布。应聘人员需主动、及时关注网上公告,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审查考核。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审查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

1、B001、B002岗位考核采取笔试、教学能力测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每个招聘岗位拟聘用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教学能力测试和面试的应聘者。

(1)笔试。笔试主要考核应聘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笔试成绩为60分(满分100分)为合格。

(2)教学能力测试。教学能力测试为试讲,成绩为60分(满分100分)为合格。考试结果将当场公布。

(3)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面试成绩为60分(满分100分)为合格。面试结果当场向应聘人员公布。

最终成绩=笔试成绩×50%+教学能力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20%。

2、B003、B004职位的考核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笔试。笔试主要考核应聘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笔试成绩为60分(满分100分)为合格。

(2)面试。笔试合格者,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数与拟聘用岗位人数按1:3的比例确定。笔试总成绩达到60分(满分100分)的,视为面试合格。面试结果当场向应聘者公布。

最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4. 体格检查和调查

在面试合格应聘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拟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标准按照最新《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在确定笔试和体检人选时,若考生总成绩相同,则优先考虑笔试成绩较高的考生;若笔试成绩仍相同,学校将对成绩相同的考生组织补考。

五、宣传招募

1、根据考核、考察、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2、应聘人员考察、体检不符合条件、应聘人员公示结果影响录用、应聘人员明确放弃录用或其他原因导致应聘岗位空缺的,将择优选择体检人员进行体检,录用批准后不再补录。

3、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现就职单位、招聘考试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等。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应聘人员无正当理由放弃聘用资格的,单位可在名单公示结束后1年内取消其再次报考资格。

4.对公示无异议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按规定与拟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确定职务、等级;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任资格,解除聘任合同。拟任人员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3年以上(含试用期)的,应当在本单位任职满3年(含试用期),但依法依规解除聘任合同的除外。拟任专职辅导员应当与单位签订聘任合同。 除依法解除聘任合同外,一经聘任,应当在本单位辅导员岗位任职5年以上(含试用期),任职期间不得调动、交流担任学校内部非辅导员岗位。聘任人员应当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任资格,终止聘任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就业资格:未在单位规定期限内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在职人员不能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应届毕业生未按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6.招聘政策咨询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答有关本招聘政策的问询。

支持热线:-

7. 招聘督导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江苏医药职业学院纪检监察部将对本次招聘进行纪律监察。

监管电话: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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