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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某学院:历史悠久、规模宏大、设施完备、就业优秀
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4-06-02 在线客服在线客服

黑龙江生物技术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简章

学院始建于1948年,位于哈尔滨,在校学生7200余人。学院是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校、黑龙江省首批骨干高职院校、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优秀校,连续三年被省教育厅评为毕业生就业服务优秀工作站。

学院总占地面积105.8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0.97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56万册,多媒体教学设备覆盖所有教室。建有校内实验实训室91个,校外实训基地152个。有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1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项资金支持的特色职业技能鉴定站(编号047)1个,具有60个高、中、初级职业(工种)鉴定资格。学院是黑龙江省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黑龙江省科普教育基地。

学院设有生物制药、食品生物、农学、水产技术与环境工程、畜牧兽医、信息工程、经济管理、建筑工程等8个系,36个专业。

学院现有专任教师321人,其中教授25人、副教授128人,“双师”素质教师225人,黑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人,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1人,省级教学名师4人,全国农业职业教育教学名师2人,省、委、院级学术带头人35人。

具有博士、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58.92%,在全省45所高职院校中位居第一。有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省级教学团队2个。4个个人、4个集体获首届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质量奖。学校获教育研究和应用技术成果奖97项,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黑龙江省高职院校应用技术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黑龙江省政府科技进步三等奖2项,在全省高职院校中处于领先水平。

学院连续6年一次性完成省内招生计划,升学率达90%以上,位居全省高职院校前列,在校学生规模稳定在7000人以上。学院以提高质量为中心,不断深化校企合作内涵,师生赴企业顶岗实习,引进企业专家来校任教,实现校企共同发展。学院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以来,共有30个专业与137家企业开展订单培养,形成订单班119个,订单生3271人,占在校生人数的45.32%,学生毕业后可直接到订单企业就业。

学院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五年位居全省43所同类院校前八名,2007年至2011年毕业生就业率分别位居全省43所高职院校第四名、第七名、第六名、第五名、第八名,2012年毕业生首次就业率为98.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黑龙江生物技术职业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保证生源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结合黑龙江生物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黑龙江生物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实行“公开招生、公平竞争、程序公开、操作规范、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黑龙江生物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黑龙江生物技术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院长为组长、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全面工作。

第五条 招生工作实行招生领导小组指导,由分管招生工作的院长负责具体工作。常设机构为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具体负责黑龙江生物技术职业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与录取原则

第六条 凡符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并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学校将根据考生身体状况和专业训练的有关要求,按照学校招生原则和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1.调整比例

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各省招生办公室确定的报名比例录取。

2. 大学申请上的差异

当第一志愿人数不足时,将按照空缺专业录取其他考生,具体情况根据各省实际生源情况确定。

3. 专业志愿服务的差异

同一批次、同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按照所报专业的先后顺序确定专业。

4. 专业偏好的调整

对同批次、相同志愿报考我院并同意调整专业的考生,将按照分数高低顺序调整至未满专业且符合身体条件和专业训练其他相关要求的专业。

5.特殊专业考生的录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四章 招生专业体检要求

第六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的规定,结合我校专业培养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的,学院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复核,复核后不符合体检要求的,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招生专业语言要求

第七条:报关专业、国际货运专业课程以英语授课为主,其他专业不限制语种,一律招收英语、俄语或日语考生。

第六章 其他

第八条 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以黑龙江生物技术职业学院公布的各省招生计划为准。

第九条 学院根据不同住宿条件收取不同的住宿费(600~1200元/生·年)。

第十条 申请者可以通过我院网上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一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黑龙江生物技术职业学院招生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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