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各省、市、自治区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坚持“学校负责、招生办监督”的招生原则,加强招生纪律,实施“阳光工程”,综合考核德、智、体、美等素质,择优录取。
第二条 学院全称“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是经哈尔滨工业大学申请、黑龙江省政府批准、教育部确认的一所民办本科独立学院。
第三条 经考试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发给“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签字盖章的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本科生,发给“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签字盖章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招生政策
第五条 招生范围:我院面向普通高中、中专毕业生招生,男女比例不限制。
第六条 招生对象:四年制本科生。
第七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体检标准执行。
第八条 外语类:国际经济与贸易、计算机相关专业只接受英语为母语的考生。
第九条 关怀政策。我院认可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加分政策,该加分政策仅在考生被录取时有效,考生按本批次专业分配原成绩排序,不享受加分政策。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我院严格执行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录取原则,对报考我院作为第一志愿的考生,学校将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所填专业偏好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一条 第一志愿人数不足的,按照高考成绩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并按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人数;第一志愿人数足够时,不予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考生专业安排。考生专业安排原则上按照志愿从高到低依次录取;高考成绩高但未被第一志愿专业录取的考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入第二志愿专业,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 考生所报专业未能全部满足招生名额,如考生同意调整,则按成绩进入空缺专业学习;如考生同意调整,则按成绩进入空缺专业学习;如考生不同意,则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参加省级艺术类统考的考生,在学业成绩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艺术类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省外艺术类考生录取办法按考生所在地公布的录取办法执行。中专工艺美术类及相关专业按照高考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四章 学费及奖学金
第十五条 我院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的有关文件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自愿参加校企“订单式”联合培养,按照就业订单培养协议收取培养费用。
第十七条 奖学金:对品行端正、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给予鼓励、表扬和奖励。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奖励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
第十八条 学费收取:我院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按学年注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院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5号,邮编:。咨询电话:。学院网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德技术学院
2010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