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结合本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全称: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
2、国家标准编号:13433
3.南昌校区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上海路173号
共青校区地址:江西省赣江新区共青城青年大道69号
2018级新生将入读共青校区。
4. 受教育程度:本科
5.学校类型:独立学院
6.上级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2018年学院计划面向全国27个省(市、区)招生,招生计划根据学院近几年招生、就业情况和学院统筹规划制定,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以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预留计划为学院2018年全国招生计划的1%,用于在生源好的省(市、区)招收超额招生的考生(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省(市、区)实际招生情况商定2018年招生如何分配)。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生办监督”的招生制度,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学院各专业考生身体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学院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能力出众的考生。
第八条 普通文理科专业招生原则
1.考生录取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专业录取不设差别。考生录取以“分数优先、按专业偏好”为原则。对于报考专业偏好不能满足的考生,如同意专业调整,学院将调整至未满专业;如不同意专业调整,学院可能予以退学。对于总分相同的非平行志愿报考省份考生,按所在省(市、区)相关政策录取。如无相关规定,外语专业英语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其他文科专业汉语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理工科专业数学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
2.江苏省普通文理科考生,选修科目成绩要求为CC以上,必修科目成绩要求为4C1。
3.学院2018年面向浙江省、上海市招生各专业选修科目具体要求以浙江省教育考试中心、上海市教育考试中心公布为准,具体备案及录取原则按照浙江省、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原则
1、艺术类专业招收文理科生,学生须通过艺术类专业考试且学业成绩须达到所在省(市、区)规定的对应级最低控制分数线。我院组织校招的省份,以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我院不组织校招的省份,以相关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相关省份要求综合成绩排序,则按综合成绩录取。以艺术类专业成绩录取的省份,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所在省(市、区)相关政策录取,如无相关规定,则优先考虑学业总成绩较高的考生。以综合成绩录取的省份,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则按所在省(市、区)相关政策录取,如无相关规定,则优先考虑学业总成绩较高的考生。
2.录取排名时不区分文理科(如当地省招生办公室有其他要求,则按要求执行)。
3.学院对2018年浙江省、上海市招生艺术类专业选修科目无要求,具体备案及录取原则按照浙江省、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4、表演专业有两个培养方向:
(1)培养方向一:男女不限。报名者原则上不超过19周岁,五官端正、相貌端正、牙齿整齐、笑容甜美、普通话标准、嗓音优美、身材匀称。男生身高要求1.73-1.85米,女生身高要求1.63-1.73米,裸露皮肤无明显伤疤。主要培养具备空乘人员必备的中外语言表达、礼仪规范、组织协调等基本素质和乘务服务操作技能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2)培养方向二:男女不限。要求五官端正、相貌端正、牙齿整齐、笑容甜美、普通话标准,无疤痕、纹身、胎记、皮肤病等。主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歌舞升平、艺术文化修养较高、具有担任戏剧、电影、电视、音乐舞蹈、广告等演员职业素质与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3)江西、吉林、河南、山东省表演艺术专业按培养方向1招生,其余省(市、区)表演艺术专业按培养方向2招生。
第十条 我院承认各省招生办公室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但根据教育部加分不得超过20分的规定,若加分超过20分,我院在录取学生时将加分金额按20分计算。
第十一条 录取人选不足的情况下,我院原则上承认各省(市、区)录取分数线减免政策,按照各省(市、区)相关政策录取学生。
第四章 新生入学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案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三条 艺术类新生入学后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评审,如发现其专业水平明显不符合录取要求,或与学校考试、统考成绩明显不符,或经查实存在替考等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五章 学费、住宿费及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江西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十五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企业奖学金,并可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绿色通道和勤工俭学等资助。
第十六条 已开展助学贷款工作的省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申请助学贷款。
第六章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及毕业证书种类
第十七条 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颁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统一印制、加盖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印章的学士学位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颁发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章程、标准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章程、标准及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声明:学校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组织代为办理招生及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我院与各省(市、区)高考招生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我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