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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章程解读:保障权益,成就未来
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4-05-31 在线客服在线客服

华东师范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华东师范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综合性研究型重点大学,“双一流”建设大学。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邮政编码10100。学校主校区为普陀校区(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闵行校区(地址:上海市东川路500号)。

第四条: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学校颁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学校颁发华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程序公开,综合考核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学校有关领导和党委学生(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招生办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秘书处设在招生办。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主管部门、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落实学校的招生工作;

2.制定学校招生规章制度;

3、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编制分省、分专业的招生生源计划;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向考生、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组织实施学校本科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履行公开高校招生信息相应职责;

7.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审核;

8.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招生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努力推进不同区域、城乡之间入学平等,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综合考虑各省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省、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批次、专业、招生人数及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各省招生机构公布的计划不包括强基计划、保送生、运动训练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等专项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预留招生总计划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生人数不平衡,解决同分录取问题。使用预留计划时,坚持集体决策、质量第一。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收取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其中:

1、学费按学分收取,按学年预交。预交标准为:艺术类专业13000元/年;软件工程类专业一、二学年7000元/年,三、四学年16000元/年;其他专业一般为6500-7700元/年。

2、住宿费:普陀校区700-1200元/年,闵行校区1200元/年。

3.对国家级公共师范教育项目、国家级卓越教师计划录取的学生,中央财政将承担其四年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并提供生活补助。如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最新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招生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方式确定转入比例。分批顺序志愿备案的,转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分批平行志愿备案的,转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 我校在提交申请时认可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政策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此加分在提交申请和安排专业时适用。所有高考加分及分数不得用于未安排省级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不设级差。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比较高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

第十五条 选择专业和撤回申请不再征求考生意见。具体原则如下:

1.对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批次,达到学校填报分数线并进行填报的考生,只要愿意调整专业、符合体检要求,即可录取。

2.对实行顺序志愿填报的批次,如最后两名考生成绩相同,且招生计划不能同时录取,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确定录取或不录取考生。

3. 考生分数线达到要求且所报专业已满,愿意调整专业,经调整后予以录取;所报专业已满,但不同意调整专业、体检不合格或分数线未达到要求的考生,学校将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实行“分数明确”(即分数优先)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一类考生人数不足时,学校可接收非一类考生,并根据考生成绩择优录取。如仍不足符合条件的非一类考生,则进行志愿填报。如属平行志愿,未完成计划的,亦进行志愿填报。如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转往生源质量较好的其他省份,补足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强基计划、综合评定、国家专项、高校专项、国家优秀教师专项、外语生、高水平运动队、优秀运动员、运动训练、大陆西藏班、大陆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艺术、体育、港澳台侨等专业学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校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 英语、翻译(双学位)专业只招收英语水平较高的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外语水平。

第二十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报考专业时,须保证其选修科目符合学校选修科目要求。

第二十一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对于我校招生专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

1.患有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盲)申请人不予录取以下专业:化学、心理学、生物科学、生物科学、生态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学;

2.色觉异常Ⅱ(俗称色盲)学生不能入学的专业:除上述1(色弱)学生不能入学的专业外,还包括美术、设计、地理科学等专业;

3. 不能准确辨别红、黄、绿、蓝、紫色中任意一种颜色的电线、按钮、信号灯、几何图形,不得考入以下专业:除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级分类所列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工商管理、会计学、公共管理等专业;不能准确辨别显示屏上红、黄、绿、蓝、紫色中任意一种颜色的数字或字母,不得考入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4. 如果考生的身体状况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建议其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

第二十二条 报考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学生入学后,须与定向就业单位或者定向就业单位所在地省级有关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否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非藏族学生进藏就业项目只招收符合志愿专业的高中毕业生。根据教育部要求,非藏族学生进藏就业须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由本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签字的《高等学校非藏族学生进藏就业入学申请书》,方可入学,否则学校不予录取。学生被录取后,须在入学前签署《非藏族学生进藏就业招生与培训协议》,否则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被国家卓越教师特派计划录取的学生入学前须签署《国家卓越教师特派计划定向就业师范生协议》,否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被国家公派师范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前须签订《师范生护理教育协议》,否则将被取消录取资格。如上级有关部门有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最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创新人才培养的需要,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办、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实施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方案(简称“双学位”),通过高考面向部分省份招生。具体情况见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专业名单》。“双学位”专业学生培养和管理等其他事项,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上海市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校招生专业以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我校建立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资助体系,通过资助与教育紧密结合,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设绿色通道,无法筹集到足够学费、住宿费的新生,可先行报到入学,学校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后,根据核实的困难情况给予相应资助,确保无一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考生,按照招生有关规定处理。新生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过程中,如发现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入学资格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网站: ;招生办公室网站: ;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 ,电子邮箱: 。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发布后,如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部门政策有调整,我校将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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