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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轻化工大学招生章程(2015年第十一条)
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4-05-25 在线客服在线客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四川科技化工大学,国家标准代码为10622,英文译名:Of&。

第三条 学校是四川省属全日制公办本科高校,拥有自贡(会东、营盘)和宜宾两个校区,校本部设在自贡会东。会东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会兴路519号;营盘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同兴路108号;宜宾地址: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城188号。

第四条 学校具有授予硕士学位、学士学位的权利。向普通本、专科学生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四川化工科技大学,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阳光工程”建设,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学校招收非师范教育专业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规章制度,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问题。

第九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十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督导招生工作,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生源计划编制主要根据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四川省教育厅、教育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分区域、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制定后备计划,调节各地统考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及办法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办公室监督”的招生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转学比例。按平行偏好提交的转学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按顺序偏好提交的转学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各项加分政策,以备案分数作为录取、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英语、翻译、商务英语专业考生必须以英语作为考试外语,其他专业对考生考试外语不作限制。除日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专业外,考生入学后将安排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男女不限比例招生,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及其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专业录取一般规则: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分”方式,即对已入档考生实行专业录取规则,以专业偏好优先、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如考生专业偏好不能全部满足,如同意专业调整,则按分数从高到低按偏好调整至其他尚未满编专业;不同意专业调整的,则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规定:

1.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艺术、体育类专业统一(联考)考试成绩招生。

2、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校在考生专业成绩、学业成绩达到各省(市、自治区)控制线的前提下,优先考虑考生自愿报考,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按照学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个别省(市、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我校音乐表演专业钢琴、器乐方向只招收钢琴、单簧管、萨克斯、二胡、小提琴专业考生。

第二十一条 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等省(市)地区,学校按照各省(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选修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审核,对审核不合格的新生,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发现有作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时须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学校按照属地原则,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等学校学分收费试点改革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规定收取学杂费。收费标准每年在公布招生计划时同时公布,如有变动,以四川省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按照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

1.学校网站:

2. 招生网站:

3.招生咨询电话:-,(传真)。

4.学校将在招生就业处网站上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办理招生工作。学校纪委办公室投诉电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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