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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师范大学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章程(试行)
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4-05-25 在线客服在线客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录取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基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录取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落实教育部依法招生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四川师范大学,英文译名: 。学校现有狮子山校区、成龙校区、遂宁校区三个校区,具体地址如下:

1.狮子山校区:成都市锦江区锦安路5号;

2.成龙校区: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1819号;

3.遂宁校区:遂宁市船山区科教园区科创西路88号。

第三条 学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综合性、公立省属重点大学,是以本科生、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条: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修完教学计划所列课程,经考核(评估)合格,由四川师范大学颁发《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考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和监督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分管纪委工作、招生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录取领导小组,负责和协调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招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建立由纪委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信访、违法举报接待小组,负责督促招生政策的落实,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对招生招生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纪、违规、违法案件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各省生源计划的制定,依据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结合学校近几年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实施。学校预留计划为学校总计划的1%,其使用坚持集体商议、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 入会

第十一条 学校对各省考生档案审核比例为100%,其中因考生专业偏好不能满足而产生的招生计划空缺,将用于公开征集考生偏好。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鼓励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各项“立项加分”政策,以立项成绩作为录取、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除招生计划特别规定的专业外,我校对考生应考的外语科目不作限制。但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入学后,公共必修课《大学外语》原则上以英语作为授课语言。

第十四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成绩不得低于120分(国家民委、国家专项、地方专项、高校援藏专项、乡村振兴、地方优秀教师、省属公派师范生、非藏族赴藏工作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除外)。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发[2003]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其中,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自理生活或不能完成学业的考生,不予录取。同时,有明显身体残疾或语言障碍的考生,毕业后可能转为教师的相关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文件规定的情况外,我校下列专业有入学身高要求,身高以考生高考体检表为准。

1、舞蹈、舞蹈表演专业男生身高须达到1.73米以上,女生身高须达到1.63米以上;

2、体育教育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男生身高不得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得低于1.60米;

3、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

4.表演(时尚表演)专业男生身高须达到1.82米,女生身高须达到1.70米。

第十七条 学校对来校学生和在校学生一视同仁。

第十八条 普通专业录取原则:

1、学校不设专业差,根据考生“备案分数”及专业偏好,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当考生专业偏好无法满足时,如考生同意分配专业,学校将根据考生实际情况将其分配至其他尚未满员的专业,但分配偏好的优先级低于非分配偏好。如考生不同意分配专业,学校将撤回其备案。

2.同等分数线考生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排名规则执行;若备案分数线没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排名规则的,在未实施高考改革的省份,按照文科、史科顺序;在实施“3+1+2”选修科目的省份,按照历史科顺序;在实施“3+1+2”选修科目的省份,按照物理顺序;在实施“3+3”选修科目的省份,按照汉语、数学、外语顺序;按顺序;分数线较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体育、艺术类各专业专业考试成绩及录取原则

1、体育教育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录取原则为:若考生高考成绩、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体育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四川省考生文化考试成绩需高出四川省体育专业省级录取最低控制线文化考试成绩50分(地方优秀教师、省公费师范生、乡村振兴、非藏族对口赴藏生等除外),按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备案分数录取我校的考生,按备案分数录取,若备案分数相同,则按文化考试成绩、语文、外语、综合、数学成绩依次确定优先顺序。

2、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录取原则为考生“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成绩录取,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考试成绩、汉语、外语、综合、数学成绩优先录取。

3、产品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原则为:考生“全国高考”成绩、艺术设计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且四川省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外语成绩不低于90分的,按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备案分数录取我校的考生,按备案分数录取;备案分数相同时,按文化考试成绩、语文、外语、综合、数学成绩优先录取。

4、书法专业录取原则为:考生“全国高考”成绩、书法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且四川省考生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同学科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时,按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立项成绩录取我校的考生择优录取,立项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考试成绩、语文、外语、综合、数学成绩优先录取。

5、其他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为:考生高考成绩、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本科艺术类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的,经我校审核,按备案分数录取;备案分数相同时,按文化考试成绩、汉语、外语、综合、数学成绩优先录取。

6.体育类、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超额的省(市、自治区),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考生档案审核比例,审核比例为100%。

7.当考生所填专业偏好不能全部满足时,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分配原则与普通专业相同,在专业偏好全部排满后,再分配至尚未填满的其他同类专业。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新生入学手续、入学资格、身份证明、身心健康状况、文化(含专业)考试成绩等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确认不合格者,将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政策执行;服务费、中介费按照规定项目收取,遵循学生自愿、不以营利为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建立了以助学贷款为基本渠道、奖(助)学金为奖励(资助)、勤工助学为重要手段、艰苦补助为辅助措施、学生综合保险为系列保障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助学贷款等多种渠道,减轻经济压力,完成学业。

第六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三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校将及时在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四条 我校招生信息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

2、四川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招生科咨询电话: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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