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普通类、文科(史学类)、理科(物理类)、体育类、艺术类招生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平行志愿填报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填报调整比例。
第二十条 学校承认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认定符合教育部加分政策考生的高考成绩,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对录取时已获得各项政策加分的考生,学校不累计加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数不适用于不按省份或专业安排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二十一条 考生思想政治素质测评、体质健康检查合格,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建档要求的,将按照考生意愿和建档分数线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普通文科、理科(史学、物理)专业录取。
普通文科、理科(史学、物理)考生填报分数相同的,按照所在省(区、市)有关录取排名(填报排序)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省(区、市)的,按照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数学成绩较高者、外语成绩较高者、其他科目成绩较高者排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志愿者管理办法
实行高校平行申请的省(区、市)按照“成绩优先、按照申请”的录取原则。
其余省(区、市)实行择校优先,同等选择条件下择校优先录取的原则,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学校,第一志愿学校不足的,按考生择校顺序择校录取。
第二十三条 专业志愿者处理办法
普通文理科(史学、物理)类专业实行平行选择,按照“成绩优先”原则结合专业要求录取,专业选择不设差异。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线明确”录取规定,不设置专业偏好的级别差异。
第二十四条 考生未被所申报专业录取,拒绝调整专业或者同意调整专业但不符合转入专业相关录取要求的(即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全部录取后,仍有剩余专业计划,下同),将不予录取;同意调整专业并符合转入专业相关录取要求的,可择优录取。
平行志愿批次普通考生档案转入后,对愿意接受专业调整、符合专业录取要求(如体检要求等)的考生,不予拒绝录取。
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经考试合格的,按照学校招生简章规定择优录取;同意专业调整的,在金融科技(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中外合作办学)、电子商务(中外合作办学)三个专业范围内调整。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接受已报考深圳大学深圳南特金融科技学院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插班生。
第二十五条 录取时对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有要求的省(区、市),录取后排名规则为成绩第一、成绩第二。
报考广东省高等院校和专业,须通过高考总成绩中所含的三门普通高中学历选考科目对应的三门普通高中学历合格考试科目,具体要求以当年广东省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考生高中学历水平有相应要求的,按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我校选修科目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修科目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计划及相关办法执行。
第27条 外语要求
我校公共教学外语为英语,英语水平不高者请谨慎申请。
英语(含招生方向)专业只招收英语类考生。
第二十八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实行成绩优先的原则。
(一)考生被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其文化科目总分和艺术科目总分须达到原籍省(区、市)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播音与主持艺术类专业考生还须达到我校规定的高考文化科目录取控制分数线(广东、福建、湖北、湖南、重庆、安徽、黑龙江为普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四川为普通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浙江为普通第一节录取控制分数线)。未达到我校规定的高考文化科目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将被拒绝录取。
按各省(区、市)备案规则下发文件后(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还须达到我校规定的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批次,按照当地省级招生部门确定的填报规则,从分数高到分数低依次录取。
我校若按批次非平行志愿填报安排,按照省、专业(招生方向)计划,以专业省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专业省统考成绩相同,则以高考文化填报成绩、原文化成绩、语文、数学成绩优先录取。
2.体育教育(师范教育)及休闲体育专业:
符合招生政策要求、学业总成绩和专业总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招生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广东省内考生,按综合成绩(排名)分批入学。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录取就业体检工作 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录取就业权益的通知》执行。对残疾考生,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患有色盲或色弱的考生不得申请心理学、化学、环境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生物技术、海洋科学、生物科学、临床医学、药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等专业(含招生方向)或包含这些专业的专业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