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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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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人才居住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3 年 1 月 11 日

南京市人才安置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改善人才居住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来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制定本办法国家创新型城市领军城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住房,是指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或者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宣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

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人才落户办法。

第三条 申请人才安置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纳入《南京市人才安置办法适用企业范围》的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置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A、B、C、D、E、F类人才认定条件;

(三)在本市户籍和自有住房不符合本办法确定的住房标准,或者户籍不在本市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无自有住房的;本市5年内的房屋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 申请人才安置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通过项目合作引进的A、B、C类人才不受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 人才落户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的重点企业。

第六条 本市成立本市人才落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落户工作的重大事项。 市人才安置领导小组在市房产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人才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有关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成立相应的人才落户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人才落户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住房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人才安置采取实物分配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经济适用租赁住房等,根据住房情况接受申请。

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置方式。 对于在本市工作不满一年的人员,享受政策第一年原则上以租金补贴为主。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个人和代表政府持有产权份额的公共产权所有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拥有产权的住房; 人才公寓是指在一定政策期限内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的住房。 免租或低于市场租金的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为符合条件的城市新市民、青年人提供的小套型、廉租租赁住房。人和其他群体。

本办法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本市商品房和现有住房给予的补贴; 租房补贴是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人才自行租房提供的补贴。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并公布《南京市人才安置办法适用企业范围》和《南京市人才安置办法适用对象(目录)》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开展。

第十条 在本市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A类人才和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B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租赁补贴等结算方式。

如果申请共有产权房屋,面积在150平方米左右,您和公有产权人各持有该房屋产权的50%。 在本市工作满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按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

如果申请人才公寓,面积在150平方米左右。

如果申请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如果申请租房补贴,租金补贴金额为每月7500元。

第十二条 C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租赁补贴等结算方式。

如果申请共有产权房屋,面积在120平方米左右,您和公有产权人各持有该房屋产权的50%。 在本市工作满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按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

如果申请人才公寓,面积在120平方米左右。

如果申请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170万元。

如果申请租房补贴,租金补贴金额为每月6000元。

第十三条 D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等结算方式。

如果申请共有产权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左右,您和公有产权人各持有该房屋产权的50%。

如果申请的是人才公寓,面积在90平方米左右。

如果申请租房补贴,租金补贴金额为每月3600元。

第十四条 E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的结算方式。

如果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应在60平方米左右,房屋面积以实际供应为准。

如果申请租房补贴,租金补贴金额为每月2400元。

第十五条 F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租金补贴之间的结算方式。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面积应在30平方米左右,房屋面积以实际供应为准。

申请租金补贴的,租金补贴的受理、标准和享受期限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拥有本市户籍的人才,其自有住房不符合住房标准的,只能选择租房补贴结算方式。 补贴金额按照人才落户标准面积与自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自有住房包括以下范围:

(一)家庭成员自己的住宅;

(二)家庭成员租用的公共住房;

(三)5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5年内被征收的自有住房或者租赁的公共住房;

(四)未按照合同交付的房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七条 市人才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统一的人才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各部门共享数据,实现人才落户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公示等政务功能以及人才信息、房屋信息、结算状况等管理功能。 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参照《南京市人才安置办法适用企业范围》,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线输入人才安置信息管理系统,由系统分配给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为检查纳税的地方。 网上注册后,提交人才安置申请。

第十九条 各类人才按照《南京市人才安置办法适用对象(目录)》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将本单位合格人才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企业统一网上申请,系统将其分配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

第二十条 A类人才由市人才安置领导小组认定; B、C、D类人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E类、F类人才由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通过项目合作和非企业引进的A、B、C类人才,经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有关部门,并经市人才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本办法享受人才安居。

企业拥有成熟、规范的人才管理体系。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并经市人才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其技术或管理人才岗位可直接挂钩《南京市人才安置办法适用对象(目录)》相应人才类别。

第二十一条 人才落户工作实行并联审批,按季度公告。 人才鉴定单位将鉴定结果推送至市房产部门,市房产部门汇总鉴定结果,确定人才结算方式和标准。 每季度首月,将上季度人才落户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经济适用租赁住房的申请,按照住房供应情况受理。 区级房产部门或房屋管理单位分批组织选房,将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起来。 住房分配(租)给符合条件的人才。

全年受理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申请。 市财政部门协调资金,直接或委托房地产部门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人才个人账户。

第四章 建房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城市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根据企业和人才发展状况,制定人才住房建设规划并实施。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 安居工程和改善人才住房服务。

条件成熟的地区可开展制度创新试点,并报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人才住房资源包括以下筹措渠道:

(一)政府新建、购买、租赁投资;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他产业载体新建、购买、租赁的投资;

(三)商品房项目补建;

(四)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

第二十五条 人才安居项目规划和选址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公共交通、产业布局、公共配套设施,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 教育、医疗、道路、公交等公共设施同步建设。

第二十六条 新建商品房项目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经济适用租赁住房,由市房地产部门统筹,可以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区域的人才住房。 配套建设应当明确房屋性质、产权归属及交付标准、面积、方式、时间等内容,并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第二十七条 新引进的投资规模大、产业层次高的企业,经批准,可以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建设人才公寓和经济适用租赁住房。

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以及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经批准使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公寓和经济适用租赁住房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健全人才落户工作绩效评价机制,以人才在职情况和实际贡献为评价因素。 有关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定期对企业和人才进行绩效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受人才住房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才安置的政策享受期限为5年(F类人才除外)。 其中,共有制住房和购房补贴只能享受一段期限,期满后不得重新申请; 享受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租房补贴政策满5年的,绩效考核合格的B类人才,晋升为D类一类及以上人才,可延长申请期限,享受最多两个周期。

各类人才可根据自身情况和变化自主选择相应的结算方式。 自愿按照低于政策享受标准实施住房的,差额部分不予补偿。

夫妻双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置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最高标准、不重复”的原则,自主选择安置方式。

第三十条 购房补贴按年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12月。 购房当年支付购房补贴总额的40%,第二年至第五年支付购房补贴总额的15%。

申请购房补贴前已在本市领取过租金补贴的,在购房补贴中相应扣除;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前已在本市领取过租金补贴的,退还已收到的租金补贴。 除了。

租金补贴按月和季度发放。 每季度第一个月,将上一季度的房租补贴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 已享受本市其他人才安置政策且政策享受期满的,不得再次享受本办法的人才安置政策。

已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的,可以申请租房补贴,补贴金额与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的时间合并计算,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购买共有产权的房屋自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五年后可以挂牌交易。 个人和公有财产所有者按照其持有的产权份额分配收入。 人才在取得共有住房全部产权份额前,将房产用于出租或者擅自改变房产用途的,区级房地产部门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人才公寓、经济适用租赁住房不得擅自转租、出借。 擅自转租、出借房产的,区级房产部门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将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部门应当每季度检查人才在政策享受期内的劳动关系和住房情况。 人才在服务期间因公司搬迁、工作变动、个人情况等原因不再符合人才落户条件的,房产部门应终止其继续享受人才落户政策,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合同。 对申请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的,停止继续发放,对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才收到的补贴予以退还。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动态的人才管理机制,对人才落户申请的真实性负责。 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积极帮助其申请人才落户; 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人才变动情况录入人才落户信息管理系统; 对不再符合条件的,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五条 弄虚作假、虚假申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落户福利,并符合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弄虚作假获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落户待遇、未如实报告人才变动情况、不配合协助追回的,暂停其申请人才落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依法纳入。 建立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为加快本市高层次人才集聚平台建设,本办法的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标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并可以制定人才落户专项方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1日。《南京市人才安置办法(试行)》(宁政发[2017]99号)由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政府于2017年4月24日同时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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