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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4-03-05 在线客服在线客服

现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 年 12 月 30 日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

为保障境内来沪人员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有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积分。 申请上海居住证积分时,持证人应在申请当月在本市就业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缴纳6个月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包括欠款)。 。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积分。

第三条(积分申请)

持有者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在线模拟评估。 达到标准分数的,持有者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注册的区域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一)持证人及委托用人单位申请积分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持有者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

3、持有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证明等)。

(2)除提供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有者还应提供《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对应的材料:

1、证书持有者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取得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或在线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生注册材料或其他能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

2、证书持有者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与其所聘用岗位相一致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型须在注册有效期内) ); 或者该证书持有者在本市工作期间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证书。 经审查取得与所聘岗位相一致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或者持有者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技能等级证书)。 。

在外省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三级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须通过国家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在线查询系统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审核。

3、持证人须提供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缴费基数和年限由社保系统规定,个人免于提供)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过去六个月。

4、持有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三年在本市纳税明细或在本市户籍人数最近连续三年就业情况(须由用人单位提供在本市连续就业情况)。 本市已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受用人单位聘用的)。

5、持有者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及其他市级以上机构的表彰、奖励证书。

证书持有者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守法合规表彰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即可获得加分。

6、持证人配偶在本市有户籍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持证人配偶及子女如需享受积分相关权益,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配偶身份证;

3、配偶及子女户口证明;

4. 孩子出生的医学证明;

5、年满16周岁在全日制高中就读的子女,须提供在学证明和学籍证明。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实所提交的原件和复印件。

通过调用电子许可证、数据共享等方式核实相关申请材料信息的,免于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五条(材料的接受)

受理机构将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材料齐全的,受理申请并出具收据; 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补正。

持证人及用人单位应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材料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将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调取持证人人事档案并审核相关材料。

1.审核持证人的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相关情况。

2.查看持有者的学历学位证书。

3、核实持有者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含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就业证明)或技能等级证书(通过国家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在线查询系统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详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4、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的一致性。

持证人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单位不一致、或者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能与个人合理对应的所得税缴纳基数,证书持有者不得免税。 作为“在本市工作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年限”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5、核实持有人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情况或者在本市登记的人员就业情况。

6、核实证书持有者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及其他市级以上机构的表彰、奖励证书。

7、核实持有人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交主管部门或者专门机构核实。

第七条(积分评定及通知)

积分申请材料经核实属实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对积分进行核实,并告知积分持有者积分状况。

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可到区人才服务中心领取书面积分通知书,也可到市内任意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行打印。

第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凭有效《上海市居住证》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或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人才服务中心查询积分。

第九条(积分确认及调整)

《上海市居住证》签注后,持有者的积分即被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积分需要调整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的区域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发生变化导致积分或扣分项目减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扣除积分,受理机构将积分变化情况告知持证人。

第十条(积分有效期)

持有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条(积分失效)

持有者《上海市居住证》签注到期,积分同时失效。 当持有者的《上海市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监督审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违法材料获得的积分进行纠正,并由原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积分有异议的,应向原受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申请。 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审核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相关积分指标详解)

具体公共服务领域是指环卫领域,远郊区重点区域是指临港新区、“五新城”、南北地区重点改造区域、国家发改委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市委、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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