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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榆林人事考试网发布《》,详细信息(2015年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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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养的公务员队伍,按照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细则(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应该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须要,根据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性进行。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应该遵守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因而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评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根据之一。

第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省公务员培训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政府人事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

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机关依照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须要安排公务员出席相应的培训。

兼任县局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该出席团校、行政大学、干部大学或经厅处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出席一年制培训的时间通常每年累计不多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推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公务员应该服从组织调训,遵循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出席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毕业证书。

第九条公务员按规定出席一年制培训期间,其薪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十条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院、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培训分类

第十一条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形式技巧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升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性较强的机关依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应该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多于12天。

第十三条任职培训是根据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增强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任职培训应该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兼任县局级正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多于30天,兼任乡局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多于15天。

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督查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前款规定出席任职培训。

第十四条专门业务培训是按照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须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增强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依照须要确定。

第十五条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依照须要确定。

第十六条对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该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没有出席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没有出席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

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培训的公务员,按照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或则处分。

第四章培训方法

第十八条坚持和建立组织调训制度。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拟定公务员一年制培训计划,选聘公务员出席一年制培训。公务员所在机关根据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第十九条实行公务员自主选学。

组织、人事部门应该根据公务员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需求,定期公布专题讲堂等培训项目和相关要求。

鼓励公务员借助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出席培训。

第二十条构建完善公务员在职自学制度。

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须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借助业余时间出席有关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

公务员所在机关应该为公务员在职自学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推广应用网路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增强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工作须要,组织举办公务员境外培训工作。

西安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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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培训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按照公务员培训工作须要强化培训机构建设,打造分工明晰、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

第二十四条团校、行政大学和党员大学应该根据职能分工举办公务员培训工作。

部门和系统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应该根据各自职责,承当本部门和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其他培训机构经市(地)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可承当机关委托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公务员培训机构应该根据素养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强化师资队伍建设。

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应该构建公务员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从事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班主任应该按照学员特征,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培训方式,提升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构建统一规范、科学实用、各具特色的教材体系,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培训的须要。

第二十七条通过培训、交流等举措强化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下降逐渐增强。对重要培训项目给以重点保证。

强化对公务员培训经费的管理,提升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培训登记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公务员的培训推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所在机关构建和建立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出席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评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公务员的培训情况通常由公务员培训机构或培训承办单位记载,并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

公务员自学情况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后给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公务员培训承办单位要对培训班进行评估,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案、培训教学、培训保障和培训疗效等。

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根据。

第七章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应该对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测,阻止和纠正违背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公务员所在机关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勒令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与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培训机构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勒令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与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与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生源的;

(二)以公务员培训名义组织公费旅游或进列宽消费活动的;

(三)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培训费用的;

(四)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私自印发学历证、学位证、资格证、培训证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务员在出席培训期间违背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直到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6年6月5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自:西安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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