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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4-02-18 在线客服在线客服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变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施行部份减负稳岗扩就业新政举措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为贯彻落实202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稳就业保村民就业布署,突出稳岗位、保重点、兜底线,进一步支持稳反弹岗稳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施行普惠性待业保险稳岗退还新政。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调查待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低于参保员工总量的20%的,可以申请待业保险稳岗退还。小型企业按企业及其员工上年度实际收取待业保险费的30%退还,中小微企业按60%退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施行。各县可采取后台数据比对方法,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领取稳岗退还。

二、继续落实以工代训新政。施行职业技能提高质量年活动,企业员工职业技能培训,主要采取“以工代训+X(在岗培训、转岗退伍培训等)”方式组织施训,鼓励支持参训人员取得初一级职业证书,确保以工代训质量。出席以工代训员工2021年取得职业证书的相应职业(工种)培训补助低于以工代训补助的,按较高标准落实补助;参训员工未取得职业证书的,按现行以工代训补助标准的70%落实补助。

三、继续施行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助新政。优先使用专账资金举办政府补助性培训项目,培训期间符合规定的生活费交通费补助可从专账资金总额。对扶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五保户家庭学员出席培训的,在落实职业培训补助的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助。

四、继续放宽技能提高补助申请条件。参保企业员工按国家规定目投档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在国家联网系统可查询到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高补助。技能提高补助申请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员工累计收取待业保险费1年以上。

五、继续施行就业见习补助提早领取新政。规范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支持企业扩大见习岗位规模,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署1年以上劳动协议并收取城镇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的见习单位,给与剩余年限见习生活补助。

六、继续施行待业保险保障扩围新政。对发放待业保险金届满尚未就业的待业人员、不符合申领待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待业人员,领取不超过6个月的待业补贴金。参保交费满1年的,待业补贴金标准按当地待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参保交费不足1年的,按50%执行。待业补贴金可领取一次。参保交费不满1年的待业农户工,按参保地城市五保户标准,领取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此项新政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参保待业人员。2021年7月1日之前已受理申请待业补贴金的,其标准按原新政执行。

七、支持结业生到基层就业和升学参军。做好公务员招考工作。继续执行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按不高于70%的比列,用于急聘应届院校结业生和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院校结业生新政。适度扩大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院校自考招生规模。稳定学院生应征参军规模和征集比列,突出各级各种中学结业生征集,扩宽中级技工中学、技师大学结业生参军渠道。

八、支持结业生自强自立、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结业生,精准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按揭及贴息、创业补助、场地支持等扶植新政。落实创业孵化基地为院校结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提供反担保新政,扩大农村院校结业生回乡创业减免反担保的覆盖范围。将支持院校结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让利新政延续施行至2025年末。以个人身分出席城镇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当初规定的个人交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交费基数,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的灵活交费形式。

九、延续施行阶段性降费新政。阶段性增加待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新政2021年6月30日到期后,延续施行1年至2022年6月30日。

十、延续施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新政。对中小微企业招用结业年度院校结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协议并收取城镇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十一、放宽职业介绍补助办理条件。鼓励季节性用工,有条件的地方,可放宽职业介绍补助劳动协议(就业合同)签署年限至2个月以上,补助标准相应调整为每人不超过500元,登记待业人员和农户工每年享受1次。

十二、加大城镇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援助力度。鼓励在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筹建就业援助基地,对就业援助基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待业人员、脱贫劳动力和城乡低收入劳动力就业(签署1年以上劳动协议并收取社会保险)的,按每新吸纳1人2000元的标准核算(同一企业每人只能核算1次),每年最高给与30亿元奖补。

十三、落实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助新政。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院校结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收取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与社会保险补助。

十四、落实好重点群体其他就业创业扶植新政。对重点群体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按规定给与税收免除、创业担保按揭及贴息、社会保险补助、职业培训补助、创业补助等。

十五、政策执行时限。上述第1至7条、第10条新政受理时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对2020年度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减负稳岗扩就业新政,可继续按原新政享受至届满为止。其他各项常年就业创业扶植新政执行时限截止2025年12月31日,已明晰执行时限的从其规定执行。

各地要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扶植新政。持续加强新政宣传力度,分类精准推送新政信息,提高新政知晓度和抵达率,促进更多新政网上办、自助办、帮办快办,提升新政享受便利化水平。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变革委员会

青海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

青海省军区动员局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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