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身侵害了哪些权力?
搜身是对公民人身自由和名誉权的侵害。由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的身体有自己的支配权和控制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受拘捕、拘留、搜查和侵害;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对自身特点的社会价值获得社会公平评价的权力。隐私权是个人生活的秘密权,是指公民希望隐瞒不害处社会、未经本人许可不得公开的个人事务的权力。搜查只是对公民人身自由和名誉权的侵害。其实,除非在强行非法搜体的过程中,被发觉有一些身体缺陷,属于个人隐私,否则将是附送有侵害隐私权。
警员对公民进行搜身须要具备哪些条件?
1.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当局的搜查令应由市级以上公安当局的负责人签发。检察院搜查令应由检察长签发但是,调查人员“在拘捕或拘押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搜查”。
这儿说的紧急是指侦查实践中的:
(一)携带杀人、自杀工具的;
(二)可能藏匿爆燃、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有可能毁灭、转移犯罪证据的。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代办搜查审批手续早已来不及了,所以才准许带着拘押证和拘捕令搜查。
2.搜查时,被搜查人或则其家属、邻居或则其他见证人应该在场。
3.搜查妇女身体应由男性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时,不得无故受损被搜查人的财产。对搜查中发觉的与案件无关的私生活情况,不予公开。
4.应该制做搜查口供,由调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则其家属、邻居或则其他见证人签名或则签章。被搜查人或则其家属潜逃或则拒绝签名、盖章的,应该在口供中标明。
哪些情况属于非法搜身?
以下情况属于非法搜索:
1.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则其他个人无权为找寻丢失物、有关人员或则实现其他目的,搜查、搜查别人的身体或则房子;
2.有权搜查的人滥用职权,未经合法批准或则授权非法搜查的;
3.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法定程序和程序进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