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之辩护人资格(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注意事项)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之辩护人资格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注意事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之辩护人资格

2、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注意事项

3、法律知识:刑事责任年龄

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之辩护人资格 ♂ 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之辩护人资格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刑事诉讼法之辩护人资格》,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也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辩护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规定的这个制度,不仅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也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的必不可少的原则。

在各类考试中这里也是容易出选择题的考点。重点考察辩护人资格,接下来我们便来学习一下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资格的相关考点。

一、辩护人资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

考点:只能委托一人,或者说可以委托很多人,这种说法都是错误的。

(一)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1.绝对禁止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注:绝对禁止是说不管你是什么身份?不管你是不是被告人的亲属,都不能担任辩护人。

记忆口诀:刑罚自由无能力

2.相对禁止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注:公检法国监现职一般不能担任辩护人,因为本身就是办案系统,有很多的关系在,容易发生不公正审判。但是不包括司法局,法制办的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注:如果是被告赢了,有利于自己还好,肯定会尽心尽力为被告人辩护,但如果是被告人输了,对自己有利,这样的人很难为被告人着想。例如张三实施电信诈骗,请了一个律师,发现刚好是张三曾经诈骗过的人。

(4)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我国刑诉法规定,在中国参加的刑事诉讼,只能由中国国籍的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外国人担任辩护人不能以律师身份。

(5)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注:这类人我们会怀疑这个人的职业操守。

以上五类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注意符合三个条件,以上这五种人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不让他们去参加辩护确实会显得非常不近人情。因此法律开了一个口子,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而且经过被告人的委托,法院是可以准许其担任辩护人。注意是可以,不是应当。

记忆口诀:现职陪审利外开,亲属委托可准许

注意: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我们知道一名辩护人不能同时为原被告双方辩护,这里的原告指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同时,法律有规定一名辩护人不能为同案两名以上的被告人辩护。因为即使同为被告,他们的诉讼利益也可能存在冲突,例如两个人都说对方是主犯,自己是从犯。

以上便是有关辩护人资格的相关知识点,接下来做两道例题进行巩固。

例题1:下列哪种人不能担任辩护人?( )

A.张某囚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尚未缴清全部罚金

B.吴某是某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其儿子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提起公诉一案中

C.郑某是某监狱的管理人员,在其父亲犯故意伤害罪被起诉一案中

D.金某是美籍华人,在其丈夫因走私毒品罪被起诉一案中

【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2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故本题选A。

例题2:被告人甲乙丙涉嫌共同故意杀人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其中乙是主犯,甲丙是从犯,就本案,如果你作为律师,你可以:( )

A.接受甲乙委托,为他们辩护

B.接受甲丙委托,为他们辩护

C.只能为甲乙丙其中一人辩护

D.可以为三被告一起辩护

【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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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注意事项 ♂ 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注意事项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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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在考试中常常会和其他诉讼法中相似部分来进行比较,或者是把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法的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来比较,所以我们需要集中掌握刑事诉讼法所独有的区别特点,以及可能容易混淆的细节考察,为方便大家更加游刃有余把握此部分的知识,以下几点内容可供大家参考学习:

1、三大诉讼法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都是不公开审理,刑诉中多了一个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也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情形;三大诉讼法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民事诉讼中增加一项离婚的案件也属于申请不公开可以不公开。

2、拘役属于刑事处罚,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罚金是刑罚,罚款是行政处罚。刑罚里有没收财产,行政处罚里有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3、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前三项的决定机关是公检法三机关,后两个强制措施的机关分别是公检、检法机关;五项措施的执行机关分别是:公检法、公安国安、公安国安、公安机关、公安机关。

4、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查委员会决定。而在行政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5、刑事诉讼法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案件、可能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行政诉讼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以上地方政府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影响的、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

6、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刑事侦查权,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没有侦查权,但检察机关有调查权。人民检察院对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案件可以立案侦查。除此之外,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都应当移送检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监察机关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留置措施,但没有行政拘留的处罚权。

以上就是刑事诉讼法中部分需要注意区分的易混易错情形,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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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县一小学教学点四名男生(其中两名11岁,两名12岁)对一名13岁女生在男厕所侵害。学校老师发现此事后随即同女方家长联系,女方家长随后报案,经该县公安机关调查后,因涉事男学生未满十四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不够立案条件,不予立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考点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可以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成三类:1.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八类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对其他的犯罪则不承担刑事责任。3.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十六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是犯罪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考点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1.故意杀人。主观上需要故意,过失致人死亡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主观上要求故意,结果上要求重伤或死亡,因此主观上是故意或结果是轻伤均不承担刑事责任。

3.强奸。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

4.抢劫。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贩卖毒品。相对责任年龄只对贩卖毒品才承担刑事责任。对制作毒品,运输毒品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6.放火。主观上要求是故意,过失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7.爆炸。要求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

8.投放危险物质。要求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

【考点三】对于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予处罚的如何处理。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于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虽然不予刑事处罚,但是要监护人严加看管,如果情况比较严重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本文案例中4个少年对13周岁的女生进行了性侵,但是均不满十四周岁,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行为是正确的。但是应责令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如确有必要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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